装备承制申请条件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三)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履约信用;
(六)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七)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对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从事代理、销售的单位;
(四)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六)主动退出《名录》未超过3年的单位;
(七)承制资格被吊销后未超过3年的单位;
(八)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单位;
(九)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受理的,应当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后受理。
申请承制装备的范围
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之前一定要弄清自身产品或项目是否在受理申请的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受理,以下是受理范围,供企业参考:
范围一:装备科研、订购、维修、试验部门有采购意向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范围二:已签订装备合同或技术协议,正在承制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限于续审);
范围三:参加军方招标活动中标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范围四:具有独特先进核心技术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证明文件,包括∶
(1)法人证书(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单位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设置和主要部门的职责、权限;
(4)管理制度清单;
(5)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6)单位章程。
2.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汇总表;
(8)科研生产设备汇总表;
(9)测量设备汇总表;
(10)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汇总表;
(11)已定型(鉴定)产品汇总表;
(12)科研成果、专利、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
(13)主要协作单位汇总表;
(14)行政许可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 质量管理证明材料
(15)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仅适用于申请 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A类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建立符合GJB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6)GB/T 19001 或同等效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 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B类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取得符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同等效力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7)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质量标准清单。
4. 财务资金状况证明材料
(18)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5. 履约信用证明材料
(19)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书面声明;
(20)近三年交付军品或同类民品汇总表;
(21)近三年合同履行证明文件(由军事代表机构或相关采购方出具)复印件;
(22)履行社会责任相关证明。
6. 保密管理证明材料
(23)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承当装备任务涉密的,应当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
(24)保密承诺书(承当装备任务不涉密的提供保密承诺书)。
(25)保密管理制度。
上述相关证书、证明等文件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审查形式和审查方式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单独审查和联合审查两种形式:
(一)单独审查,是指涉及一个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该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二)联合审查,是指涉及两个以上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指定其中一个部门(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二)文件审查,是指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活动,必要时可实施现场验证。
A类:初审、续审、年度监督审查、扩大范围审查及重大事项专项审查均采用现场审查方式。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A、B类的不同(视频版)
B类: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采用文件审查方式;重大事项专项审查采用现场审查方式。